曾蔭權判監20個月 最快幾時可出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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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17/02/22 11:12

最後更新: 2017/02/22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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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特首曾蔭權涉於在任期間未有向行會作出申報,有關他與雄濤主要股東黃楚標就深圳東海花園物業進行的事務往來及商議,被陪審團裁定罪藉公職作不當行為罪罪成,今早法官判其即時監禁20個月,法官指他以30個月為量刑起點,但由於曾蔭權對香港貢獻良多,亦有不少人求情,因此會扣減。到底曾蔭權能否提早出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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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提早出獄?

根據條例,假如曾蔭權在監獄中行為良好,最多可以扣減1/3刑期,他原判是20個月,可減刑約200日,實際只須服刑約13個月。

香港法律第 234A章 《監獄規則》裏面的第4部分第69條規定:

(一)服刑中的囚犯如實際刑期超過1個月,可因勤奮及行為良好而按照本條的規定獲得減刑︰但本條並不准許將實際刑期減至少於31天;

(二)根據該條列給予的減刑,不得超逾實際刑期連同羈押期總計的1/3。

如囚犯到期獲釋之日為公眾假期,則須於該日之前的最後1個非公眾假期日獲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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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可赦免或減輕在囚人士刑罰?

在囚人士如被發現病情嚴重,即如認為任何在囚人士不會存活超過他的刑期,或認為有關在囚人士繼續留在懲教院所會有生命危險,或完全或永遠不適合在懲教院所服刑,院所醫生會考慮是否向懲教署署長提出建議,以便呈交行政長官。

屆時行政長官可考慮根據《基本法》第48(12)條行使職權,赦免或減輕該在囚人士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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